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解读申请办理“单独两孩”《再生育证》审批和须提交的资料宣传告知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3日       来源:      阅读:1945次

湖南省“单独两孩” 政策解读

  申请办理“单独两孩”《再生育证》审批和须提交的资料

  宣 传 告 知


  一、湖南省“单独两孩” 政策解读。

  ㈠实施时间:

  我省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时间为2014年3月28日,即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的公布时间。

  ㈡应用依据:

  我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央《意见》、全国人大《决议》等)

  ㈢适用人群:

  A、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初婚夫妇或再婚前均无子女的再婚夫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夫妇双方或一方具有我省户籍;

  2.夫妇双方户籍不在我省,但双方或一方是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正式职工。

  B、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

  1.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多胞胎的;

  2.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妇,再婚前双方各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无论新组合的家庭是否直接抚养);

  3.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妇,再婚前一方生育(或收养)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

  ㈣、独生子女的界定

  A、初婚家庭的子女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独生子女:

  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

  2.父母未生育但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

  3.父母曾生育(或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其中一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均于生育(或收养)后代前死亡,现存活的唯一子女。

  B、再婚家庭的子女符合以下情形的,属于独生子女:

  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子女,随父(母)再婚,父(母)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继母(父)没有子女,或继母(父)虽有子女但父(母)与继母(父)的子女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

  C、符合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独生子女:

  1.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但符合湘人口发〔2009〕22号文件规定,父母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离异后,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未再婚也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另一方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

  这是一种例外,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明确生育(或收养)的子女由未再婚一方直接抚养、与其长期共同生活并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二是再婚一方只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生育多个或违法生育子女的不在此范围)。

  2.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3.与无子女收养人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唯一子女,且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仅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

  4.曾有父母收养的兄弟姐妹,但已通过法律程序(法院判决或公证机构公证)解除收养关系,现为父母生育或(收养)的唯一子女;

  5.曾有与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但已通过法律程序(法院判决或公证机构公证)解除抚养关系,现为父母生育或(收养)的唯一子女;

  6.无配偶者未生育但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

  D、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视为独生子女:

  1.父母生育一个子女且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该父母生育及收养的子女均不属独生子女;

  2.父母曾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送他人收养,父母身边留下的子女不属独生子女;

  3.父母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后离异,其中一个子女随父(母)与无子女者再婚,再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随父(母)再婚的子女不属独生子女;

  4.一方再婚前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再生育的子女不属独生子女;

  5.父母生育一个子女且在该子女成年后离婚,父母一方或双方再婚并生育(或收养),该成年子女不属独生子女。

  6、父母合法生育两个子女,一个子女移居国外或港澳台,留在国内的子女不属于独生子女。

  二、申请办理“单独两孩”《再生育证》须提交的资料及审批程序。

  ㈠受理单位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或乡镇(街道)设有人口计生办证窗口的政务大厅。

  ㈡发证机关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具体办理机关按下列规定确定:

  1.女方系省内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或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单位)职工的,在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申办;

  2.女方系省内其他单位职工、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属省内婚嫁的,在婚入地申办;

  3.女方系省内其他单位职工、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属婚嫁省外但申请在我省办证的,在女方户籍地申办;

  4.女方系外省嫁入的非国有单位职工,在婚入地申办。

  婚入地在农村是指男方户口所在地,但男到女方落户的,以女方户口所在地为婚入地;在城市区,男方是国有单位职工的,婚入地是指男方工作单位所在地,男方是其他单位职工或者城镇无业居民、农村居民的,婚入地是指男方户口所在地,男方是空挂户的,婚入地是指男方现居住地。

  ㈢办证条件

  夫妻合法结婚且符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和《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办法》(湘人口发〔2014〕9号)规定的“单独两孩”生育条件。

  ㈣申请。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首先到所在单位(村、社区)计生专干或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再生育审批表》,如实填写相关申请登记事项,并就双方婚育、流动情况及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的婚育情况作出声明。然后由申请人持《再生育审批表》在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在5个工作日签署意见。再由申请人自行或由村(社区)专干在5个工作日内代申请人向乡镇(街道)计生办提交下列办证材料:

  1.《再生育证审批表》;

  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2寸免冠近照各3张;

  4.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的户口本(首页)、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1994年2月1日前未办理结婚证的事实婚姻可不提供结婚证);

  5.夫妻一方系独生子女的证明。独生子女一方父母各自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独生子女一方或其父母是外省的,证明需经外省县级计生部门签字盖公章。其父母长期异地居住的,还应提交现居住地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证明材料由原单位或其生前户籍地出具。

  三、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没有办理《再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孩子和已孕的“单独夫妇”如何处理。

  1. 2013年11月12日前“单独夫妇”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定性为违法生育,依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生育行为发生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2. 2013年11月12日至2014年3月28日期间的“单独夫妇”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定性为违法生育,须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标准下达征收决定书,但在执行时对社会抚养费及行政处分可以从轻。

  3. 2013年11月12日至2014年3月28日期间已经怀孕但尚未生育二孩的“单独夫妇”,应在孩子出生前,按规定申请补办《再生育证》。

  4. 3月28日至今,没有办理《再生育证》的“单独夫妇”已生育二孩的,应在6月30日前按规定书面申请补办《再生育证》,过期未补办证的按照《条例》规定的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办理《再生育证》的情形处理。

  四、关于奖励优惠待遇的处理。

  1.2014年3月28日前,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自批准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一切与独生子女和独生子女父母有关的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不需退还。

  2. 2014年3月28日后,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子女的,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优待;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多分配的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奖励扶助金,必须全部退还;对政府和集体为其投入的保险费,应当予以偿还。享受的奖励、优待退回后才能为其办理《再生育证》。

  衡阳市珠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