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省本级参保单位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31日

来源: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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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省本级参保单位

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0〕11号

HNPR—2020—36003

湖南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沙、株洲、湘潭、岳阳、衡阳、益阳、邵阳、张家界、怀化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精神,结合省本级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减征范围及期限

从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按规定对省本级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参照执行)。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前期已足额缴纳减征期应减免职工医保费的,多缴部分可以按规定抵缴后续应缴的医保费。

二、缓缴范围及期限

(一)缓缴范围及期限。从2020年2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出现累计亏损的企业,可向医保部门申请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年度内,不得延缓至2021年及以后年度缴纳。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根据医保基金支撑能力、企业困难程度合理确定,报省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省医保局”)批准后执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原则上,减征期间不能同时享受缓缴政策。

(二)办理程序。困难企业可向省医保中心提交《困难企业缓缴职工医保费申报审批表》(附件1)、累计亏损月份财务报表;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意缓缴的困难企业,只需提交《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批表》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并与省医保中心签订缓缴协议,报省医保局审批后执行。

三、完善经办管理服务

要进一步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实施减征和缓缴政策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含个人账户划拨)。减征和缓缴期间,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如实申报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省医保中心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员个人权益不受影响;要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及时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管控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确保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费政策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0日